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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 业 所 得 税 筹 划 _ 个 税 汇 算 清 缴 _ 企 业 避 税 焦 点 财 税 财 税 问 题 快 速 解 决 平 台 焦 点 财 税 焦 点 财 税 , 财 税 问 题 快 速 解 决 平 台 微 信 一 键 登 录 政 策 法 规 财 税 答 疑 专 家 解 读 法 院 判 例 办 税 工 具 公 开 课 搜 索 热 门 推 荐 政 策 法 规 财 税 答 疑 专 家 解 读 法 院 判 例 法 规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征 求 意 见 稿 ) 》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征 求 意 见 稿 ) 》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   为 正 确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, 保 护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等 法 律 规 定 ,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, 本 院 起 草 了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征 求 意 见 稿 ) 》 。 为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, 更 好 回 应 人 民 群 众 关 切 , 服 务 保 障 社 会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, 现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。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, 请 在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时 说 明 具 体 理 由 。 书 面 意 见 可 寄 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交 民 巷 2 7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第 一 庭 王 永 明 , 邮 编 1 0 0 7 4 5 ; 电 子 邮 件 请 发 送 至 电 子 邮 箱 z g f m y t l a w @ 1 6 3 . c o m , 本 次 征 求 意 见 截 止 日 期 为 2 0 2 4 年 6 月 2 0 日 。     特 此 公 告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二 〇 二 四 年 六 月 六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征 求 意 见 稿 )     为 正 确 审 理 预 付 式 消 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, 保 护 消 费 者 和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》 等 法 律 规 定 ,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, 制 定 本 解 释 。     第 一 条 【 本 解 释 适 用 范 围 】 在 零 售 、 住 宿 、 餐 饮 、 健 身 、 出 行 、 理 发 、 美 容 、 教 育 培 训 等 生 活 消 费 领 域 , 经 营 者 收 取 预 付 款 后 多 次 或 者 持 续 向 消 费 者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产 生 的 纠 纷 适 用 本 解 释 。     第 二 条 【 持 卡 人 作 为 原 告 】 不 记 名 预 付 卡 的 持 卡 人 起 诉 请 求 经 营 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。 记 名 预 付 卡 持 卡 人 与 预 付 卡 或 者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记 载 当 事 人 不 一 致 , 但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其 系 合 法 持 卡 人 , 起 诉 请 求 经 营 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。     有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存 在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关 系 , 消 费 者 起 诉 请 求 经 营 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。     第 三 条 【 监 护 人 作 为 原 告 】 监 护 人 与 经 营 者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约 定 由 经 营 者 向 被 监 护 人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, 监 护 人 以 被 监 护 人 名 义 起 诉 请 求 经 营 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向 监 护 人 释 明 应 以 其 本 人 名 义 起 诉 。     第 四 条 【 名 义 经 营 者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】 消 费 者 请 求 经 营 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, 经 营 者 以 其 并 非 实 际 经 营 者 为 由 主 张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,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人 民 法 院 对 消 费 者 请 求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经 营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其 营 业 执 照 ;     ( 二 ) 经 营 者 的 其 他 行 为 使 消 费 者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受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约 束 。     第 五 条 【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体 系 内 责 任 主 体 】 消 费 者 与 同 一 品 牌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体 系 内 企 业 标 志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权 的 特 许 人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后 , 因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请 求 被 特 许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,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被 特 许 人 事 先 同 意 承 担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义 务 ;     ( 二 ) 被 特 许 人 事 后 追 认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;     ( 三 )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约 定 消 费 者 可 以 直 接 请 求 被 特 许 人 向 其 履 行 债 务 ;     ( 四 ) 被 特 许 人 的 行 为 使 消 费 者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受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约 束 。     消 费 者 与 被 特 许 人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后 , 因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请 求 特 许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参 照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。 虽 不 存 在 前 款 情 形 , 特 许 人 对 消 费 者 损 失 产 生 或 者 扩 大 有 过 错 , 消 费 者 请 求 特 许 人 按 照 其 过 错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六 条 【 商 场 场 地 出 租 者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】 消 费 者 在 租 赁 商 场 场 地 的 经 营 者 处 接 受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,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, 请 求 经 营 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租 赁 期 满 或 者 经 营 者 终 止 经 营 后 , 消 费 者 请 求 场 地 出 租 者 赔 偿 损 失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参 照 适 用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关 于 柜 台 出 租 者 责 任 的 规 定 。     租 赁 商 场 场 地 的 经 营 者 收 取 消 费 者 预 付 款 后 , 终 止 经 营 , 既 不 按 照 约 定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又 恶 意 逃 避 消 费 者 申 请 退 款 , 场 地 出 租 者 不 能 提 供 租 赁 商 场 场 地 的 经 营 者 的 真 实 名 称 、 地 址 和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, 消 费 者 请 求 场 地 出 租 者 承 担 偿 还 剩 余 预 付 款 本 息 等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场 地 出 租 者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租 赁 商 场 场 地 的 经 营 者 在 租 赁 其 场 地 经 营 期 间 侵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,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, 消 费 者 请 求 其 与 租 赁 商 场 场 地 的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场 地 出 租 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, 向 租 赁 商 场 场 地 的 经 营 者 追 偿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七 条 【 清 算 义 务 人 和 帮 助 逃 债 人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】 经 营 者 收 取 预 付 款 后 因 经 营 困 难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,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资 产 和 负 债 、 通 知 消 费 者 办 理 返 还 预 付 款 等 事 宜 。 经 营 者 依 法 应 当 清 算 但 未 及 时 进 行 清 算 , 造 成 消 费 者 损 失 , 消 费 者 请 求 经 营 者 的 清 算 义 务 人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三 人 帮 助 经 营 者 逃 避 债 务 , 造 成 消 费 者 损 失 , 消 费 者 请 求 第 三 人 和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八 条 【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的 解 释 】 经 营 者 未 与 消 费 者 就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质 量 、 价 款 、 履 行 期 限 、 履 行 地 点 和 履 行 方 式 等 内 容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虽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但 对 合 同 内 容 约 定 不 明 , 依 照 民 法 典 第 五 百 一 十 条 、 第 五 百 一 十 一 条 等 规 定 对 合 同 内 容 可 以 作 出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, 消 费 者 主 张 就 合 同 内 容 作 出 对 其 有 利 的 解 释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九 条 【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情 形 】 消 费 者 依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、 民 法 典 第 四 百 九 十 七 条 等 法 律 规 定 , 主 张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下 列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排 除 消 费 者 依 法 解 除 合 同 或 者 请 求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权 利 ;     ( 二 )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消 费 者 转 让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权 利 ;     ( 三 ) 约 定 消 费 者 遗 失 记 名 预 付 卡 后 不 补 办 ;     ( 四 ) 约 定 经 营 者 有 权 单 方 变 更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、 种 类 、 质 量 、 数 量 等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;     ( 五 ) 免 除 经 营 者 对 所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或 者 造 成 消 费 者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;     ( 六 ) 排 除 消 费 者 住 所 地 法 院 管 辖 , 不 合 理 增 加 消 费 者 维 权 成 本 ;     ( 七 ) 存 在 其 他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消 费 者 权 利 、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经 营 者 责 任 、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等 对 消 费 者 不 公 平 、 不 合 理 情 形 。     第 十 条 【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的 效 力 】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与 经 营 者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, 向 经 营 者 支 付 预 付 款 , 法 定 代 理 人 请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、 经 营 者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与 经 营 者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, 向 经 营 者 支 付 预 付 款 , 法 定 代 理 人 请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、 经 营 者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, 但 该 合 同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、 追 认 或 者 预 付 款 金 额 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年 龄 、 智 力 相 适 应 的 除 外 。     经 营 者 主 张 从 预 付 款 中 抵 扣 已 经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价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支 持 ,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:     ( 一 )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向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网 络 付 费 游 戏 等 服 务 ;     ( 二 ) 经 营 者 向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提 供 服 务 ;     ( 三 ) 经 营 者 向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数 额 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年 龄 、 智 力 不 相 适 应 的 部 分 。     第 十 一 条 【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债 权 的 转 让 】 消 费 者 转 让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债 权 的 , 自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到 达 经 营 者 时 对 经 营 者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。 债 权 转 让 发 生 效 力 后 , 受 让 人 请 求 经 营 者 依 据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约 定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支 持 。 受 让 人 请 求 经 营 者 提 供 预 付 卡 更 名 、 修 改 密 码 等 服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二 条 【 消 费 者 拒 绝 经 营 者 单 方 变 更 合 同 的 权 利 】 经 营 者 与 消 费 者 订 立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后 , 未 经 消 费 者 同 意 , 单 方 提 高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价 格 、 降 低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质 量 , 消 费 者 请 求 经 营 者 继 续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三 条 【 消 费 者 对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的 解 除 权 】 消 费 者 请 求 解 除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, 经 营 者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致 使 消 费 者 不 便 于 接 受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;     ( 二 ) 未 经 消 费 者 同 意 将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义 务 转 移 给 第 三 人 ;     ( 三 ) 变 更 服 务 人 员 等 行 为 导 致 消 费 者 对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具 有 人 身 、 专 业 等 信 赖 的 服 务 丧 失 信 任 基 础 ;     ( 四 )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不 限 次 数 服 务 , 但 无 法 正 常 提 供 服 务 ;     ( 五 )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消 费 者 享 有 解 除 合 同 权 利 的 其 他 情 形 。     第 十 四 条 【 消 费 者 合 理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成 立 后 , 消 费 者 身 体 健 康 等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的 基 础 条 件 发 生 了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无 法 预 见 的 、 不 属 于 商 业 风 险 的 重 大 变 化 ,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对 于 消 费 者 明 显 不 公 平 的 , 消 费 者 可 以 与 经 营 者 重 新 协 商 ;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协 商 不 成 , 消 费 者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五 条 【 消 费 者 七 日 无 理 由 退 款 】 消 费 者 自 付 款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请 求 经 营 者 返 还 预 付 款 本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, 但 消 费 者 系 在 充 分 了 解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信 息 后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除 外 。    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对 消 费 者 无 理 由 退 款 作 出 对 消 费 者 更 有 利 的 约 定 的 ,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。     第 十 六 条 【 经 营 者 返 还 预 付 款 责 任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解 除 、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, 消 费 者 请 求 经 营 者 返 还 剩 余 预 付 款 并 支 付 利 息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经 营 者 已 收 取 预 付 款 扣 减 其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, 为 经 营 者 应 当 返 还 消 费 者 的 剩 余 预 付 款 。     第 十 七 条 【 当 事 人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解 除 、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, 当 事 人 依 据 民 法 典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、 第 五 百 六 十 六 条 等 规 定 请 求 赔 偿 其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等 损 失 的 ,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支 持 。     经 营 者 支 付 给 员 工 等 人 员 的 预 付 款 提 成 不 属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理 费 用 。     第 十 八 条 【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的 处 理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, 预 付 款 尚 有 剩 余 , 消 费 者 请 求 返 还 预 付 款 , 经 营 者 请 求 延 长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当 事 人 约 定 处 理 。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结 合 当 事 人 过 错 、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现 实 可 行 性 等 因 素 作 出 判 决 。     消 费 者 未 按 照 约 定 在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前 消 费 全 部 预 付 款 , 延 长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或 者 退 还 剩 余 预 付 款 导 致 经 营 者 损 失 , 经 营 者 请 求 消 费 者 赔 偿 损 失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十 九 条 【 退 款 利 率 】 当 事 人 对 返 还 预 付 款 利 息 计 付 标 准 有 约 定 的 ,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。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, 因 经 营 者 原 因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按 照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; 因 消 费 者 原 因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按 照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成 立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。     经 营 者 依 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已 将 预 付 款 转 入 监 管 账 户 , 消 费 者 请 求 按 被 监 管 资 金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应 返 还 的 被 监 管 部 分 预 付 款 利 息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条 【 退 款 利 息 起 算 时 间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解 除 、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, 消 费 者 请 求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自 合 同 解 除 、 被 确 认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时 起 计 算 利 息 。     当 事 人 对 返 还 预 付 款 利 息 起 算 时 间 作 出 对 消 费 者 更 有 利 的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, 按 照 当 事 人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处 理 。     第 二 十 一 条 【 非 因 消 费 者 原 因 退 款 时 已 消 费 价 款 的 计 算 】 非 因 消 费 者 原 因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按 下 列 方 式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:     ( 一 )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折 扣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, 按 折 扣 价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;     ( 二 )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消 费 金 额 的 , 根 据 消 费 者 实 付 金 额 与 实 付 金 额 加 赠 送 金 额 之 比 计 算 优 惠 比 例 , 按 优 惠 比 例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。     根 据 前 款 规 定 , 按 折 扣 价 或 者 优 惠 比 例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, 经 营 者 主 张 按 成 本 价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价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予 支 持 。    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就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折 价 作 出 对 消 费 者 更 有 利 的 约 定 的 ,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。     第 二 十 二 条 【 因 消 费 者 原 因 退 款 时 已 消 费 价 款 的 计 算 】 因 消 费 者 原 因 返 还 预 付 款 ,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折 扣 商 品 或 服 务 或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消 费 金 额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原 价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。     消 费 者 主 张 合 同 约 定 原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, 经 营 者 不 能 提 供 其 按 原 价 进 行 交 易 的 记 录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同 类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。    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就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折 价 作 出 对 消 费 者 更 有 利 的 约 定 的 ,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。     第 二 十 三 条 【 消 费 者 支 付 价 款 责 任 以 预 付 款 为 限 】 按 折 扣 价 或 者 优 惠 比 例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未 超 出 消 费 者 预 付 款 , 但 按 原 价 计 算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价 款 超 出 消 费 者 预 付 款 , 经 营 者 请 求 消 费 者 支 付 按 原 价 计 算 超 出 预 付 款 部 分 价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四 条 【 剩 余 赠 送 消 费 金 额 等 的 处 理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解 除 、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后 , 约 定 赠 送 的 商 品 、 服 务 或 者 消 费 金 额 未 全 部 交 付 或 者 消 费 , 经 营 者 主 张 不 再 承 担 剩 余 商 品 、 服 务 或 者 消 费 金 额 赠 送 义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【 已 经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处 理 】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赠 送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, 消 费 者 在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解 除 、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、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或 者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后 请 求 返 还 剩 余 预 付 款 , 经 营 者 主 张 消 费 者 返 还 或 者 折 价 补 偿 已 经 赠 送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对 经 营 者 主 张 不 予 支 持 , 但 赠 送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价 值 较 高 , 不 返 还 或 折 价 补 偿 对 经 营 者 明 显 不 公 平 或 者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。     第 二 十 六 条 【 计 时 卡 的 退 款 】 预 付 式 消 费 合 同 约 定 经 营 者 在 履 行 期 限 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不 限 次 数 服 务 , 消 费 者 请 求 按 合 同 解 除 、 被 确 认 无 效 、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后 的 剩 余 履 行 期 限 与 全 部 履 行 期 限 的 比 例 计 算 应 予 返 还 的 预 付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消 费 者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期 限 内 请 求 经 营 者 提 供 服 务 , 请 求 返 还 预 付 款 的 ,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二 十 七 条 【 经 营 者 欺 诈 消 费 者 承 担 惩 罚 性 赔 偿 责 任 】 经 营 者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, 消 费 者 依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请 求 经 营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虚 构 或 者 夸 大 宣 传 商 品 的 质 量 、 功 能 , 服 务 的 内 容 、 功 效 , 误 导 消 费 者 进 行 预 付 式 消 费 ;     ( 二 ) 通 过 虚 假 折 价 、 减 价 、 价 格 比 较 等 方 式 误 导 消 费 者 进 行 预 付 式 消 费 ;     ( 三 ) 收 取 预 付 款 后 , 终 止 经 营 , 既 不 按 照 约 定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又 恶 意 逃 避 消 费 者 申 请 退 款 ;     ( 四 ) 隐 瞒 计 划 终 止 经 营 或 者 不 能 正 常 经 营 的 事 实 , 诱 导 消 费 者 支 付 预 付 款 ;     ( 五 ) 存 在 其 他 欺 诈 消 费 者 的 行 为 。     经 营 者 行 为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将 犯 罪 线 索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。     第 二 十 八 条 【 经 营 者 提 供 预 付 卡 激 活 等 服 务 的 责 任 】 消 费 者 请 求 经 营 者 对 尚 有 资 金 余 额 的 预 付 卡 提 供 激 活 、 换 卡 等 服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消 费 者 请 求 经 营 者 对 尚 有 资 金 余 额 的 记 名 预 付 卡 提 供 挂 失 和 补 办 服 务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经 营 者 收 取 激 活 、 换 卡 、 挂 失 和 补 办 等 服 务 费 用 明 显 高 于 成 本 , 消 费 者 请 求 返 还 超 过 成 本 的 费 用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经 营 者 应 当 举 证 证 明 其 提 供 激 活 、 换 卡 、 挂 失 和 补 办 等 服 务 的 成 本 。     第 二 十 九 条 【 偿 还 消 费 借 款 责 任 】 消 费 借 贷 合 同 的 贷 款 人 请 求 消 费 者 偿 还 借 款 本 息 , 消 费 者 主 张 其 仅 应 当 在 经 营 者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价 款 范 围 内 偿 还 借 款 本 息 ,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人 民 法 院 对 消 费 者 主 张 应 予 支 持 :     ( 一 ) 贷 款 人 与 经 营 者 恶 意 串 通 , 套 取 消 费 者 预 付 款 , 损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;     ( 二 ) 与 经 营 者 就 预 付 款 贷 款 有 合 作 关 系 的 贷 款 人 在 订 立 消 费 借 贷 合 同 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经 营 者 不 具 备 履 约 能 力 或 者 未 审 查 经 营 者 履 约 能 力 , 仍 然 向 消 费 者 贷 款 用 于 支 付 该 经 营 者 预 付 款 , 经 营 者 收 取 预 付 款 后 既 不 按 照 约 定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又 恶 意 逃 避 消 费 者 申 请 退 款 。     贷 款 人 经 审 查 经 营 者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、 贷 款 规 模 、 兑 付 商 品 和 提 供 服 务 能 力 等 情 况 , 基 于 一 般 经 营 者 的 判 断 , 认 为 在 经 营 者 正 常 经 营 情 况 下 贷 款 消 费 者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内 不 会 面 临 兑 付 风 险 的 , 可 以 认 定 贷 款 人 已 经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对 经 营 者 履 约 能 力 的 审 查 义 务 。     贷 款 人 请 求 经 营 者 偿 还 其 已 兑 付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价 款 范 围 之 外 的 借 款 本 息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。     第 三 十 条 【 经 营 者 提 供 其 控 制 证 据 的 责 任 】 经 营 者 控 制 合 同 文 本 或 者 记 录 消 费 内 容 、 消 费 次 数 、 消 费 金 额 、 预 付 款 余 额 等 信 息 的 证 据 ,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提 交 , 消 费 者 主 张 该 证 据 的 内 容 不 利 于 经 营 者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消 费 者 的 主 张 认 定 争 议 事 实 。     第 三 十 一 条 【 预 付 卡 的 范 围 】 本 解 释 所 称 预 付 卡 包 括 以 磁 条 卡 、 芯 片 卡 、 纸 券 等 为 载 体 的 实 体 卡 和 以 密 码 、 串 码 、 图 形 、 生 物 特 征 信 息 等 为 载 体 的 虚 拟 卡 。     因 多 用 途 预 付 卡 产 生 的 纠 纷 不 适 用 本 解 释 。     第 三 十 二 条 【 附 则 】 本 解 释 自 2 0 2 4 年   月   日 起 施 行 。     本 解 释 施 行 后 尚 未 终 审 的 民 事 案 件 , 适 用 本 解 释 ; 本 解 释 施 行 前 已 经 终 审 ,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或 者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决 定 再 审 的 民 事 案 件 , 不 适 用 本 解 释 。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6 文 号 :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 0 2 4 年 第 1 1 号 《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》 [ 第 3 8 3 批 ] 、 《 享 受 车 船 税 减 免 优 惠 的 节 约 能 源 使 用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》 [ 第 六 十 二 批 ] 、 《 减 免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》 [ 第 六 批 ]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5 3 1 文 号 :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 0 2 4 年 第 1 1 号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8 2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》 的 决 定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5 3 1 文 号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8 2 号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公 开 征 求 对 《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[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] 》 意 见 的 公 告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5 3 1 文 号 :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法 规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征 求 《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重 点 举 措 [ 2 0 2 4 年 版 ] [ 征 求 意 见 稿 ] 》 意 见 的 公 告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5 2 9 文 号 : 时 效 性 : 全 文 有 效 答 疑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是 否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6 7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答 疑 企 业 利 用 财 政 拨 款 购 置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, 是 否 可 以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6 7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答 疑 企 业 从 事 农 、 林 、 牧 、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能 否 减 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6 7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答 疑 企 业 购 进 农 产 品 进 行 销 售 ,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否 有 税 收 优 惠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6 7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答 疑 房 地 产 企 业 怎 么 按 照 占 地 面 积 法 对 无 法 分 清 的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6 7 文 号 :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解 读 同 一 资 产 同 时 用 于 两 种 计 税 方 法 下 的 项 目 进 项 税 额 划 分 抵 扣 常 见 方 法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7 文 号 : 中 国 税 务 报 解 读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: 增 值 税 加 计 抵 减 额 如 何 确 定 ?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7 文 号 : 中 国 税 务 报 解 读 一 般 计 税 和 简 易 计 税 选 择 的 八 点 误 区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7 文 号 : 中 汇 十 堰 分 所 解 读 缴 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6 文 号 : 税 屋 解 读 落 实 研 发 优 惠 , 准 确 判 断 研 发 活 动 是 前 提 发 文 时 间 : 2 0 2 4 0 6 0 6 文 号 : 中 国 税 务 报 查 看 更 多 > 热 搜 榜 1 股 权 转 让 2 纳 税 筹 划 3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税 政 策 4 p p p 项 目 5 纳 税 筹 划 6 优 惠 政 策 7 农 民 工 工 资 8 社 保 9 即 征 即 退 1 0 免 税 发 票 1 1 疫 情 税 收 优 惠 1 2 附 加 税 减 免 扫 码 进 入 小 程 序 版 友 情 链 接 : 焦 点 财 税 中 道 财 税 天 同 财 税 陕 西 焦 点 聚 光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陕 I C P 备 1 8 0 1 8 9 1 8 号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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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抖音短视频被收录啦是什么含义 (我的抖音短视频怎么没有特效功能)

账号被贴上标签,被编辑、采用、登记、入库,抖音账号收录是一个数据整合分析平台,有收费和免费的功能权限,收录抖音号可以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,帮助抖音创作者进行分析领域内的创作数据等,抖音数据分析对于运营来说尤为重要,可以从数据分析中找到抖音号运营的关键点,及时调整运营策略,助力抖音涨粉、上热门和流量变现,目前的人工智能还未能很好的识别视频...。

最新资讯 2024-03-08 02:51:30

360收录的重要性 - 如何让你的网站被360收录 (360收录的平台)

360收录的重要性 - 如何让你的网站被360收录 (360收录的平台)

360如何收录网站,1,打开好搜的主页,2.在好搜首页底部找到提交网站的文字链接,3.进入网站提交页面后,根据分类选择相应的分类,在该分类下提交您的网站信息,提交的网站需要填写网站备案信息,如果网站没有备案信息,可以选择其他网站的分类,4.然后填写邮箱,最后提交,5.提交后,如果网站内容充实,符合搜索引擎收录标准,一般一周左右就可以在...。

最新资讯 2024-03-08 03:37:56

一般多久会被收录 - 新网站如何被自动收录 (一般多久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)

一般多久会被收录 - 新网站如何被自动收录 (一般多久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)

对于本文重写,以下是详细分析说明,在等待本文被系统收录方面,大多数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会自动收录本文数据,如知网查重系统,在此过程中,系统会将本文内容与文献库进行比对,以确认是否存在重复部分,因此,建议作者在写作本文时避免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,以免在查重时出现问题,学校通常会在毕业季统一发布毕业本文规范和查重要求,包括查重的范围和具体要求,...。

最新资讯 2024-03-08 03:41:50